热水袋突然爆裂,导致女婴身体大面积烫伤。女婴父亲戴先生遂将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橡胶制品厂赔款8.4万余元。
取暖酿祸
2003年底,安徽在沪人员戴先生从商店购买了一只上海某橡胶制品厂生产的热水袋。2004年11月27日,戴先生在家中泡好热水袋,放在被窝里给7个月的女儿取暖。一会儿,女儿突然大哭,戴先生掀开被子,发现热水袋已爆裂,滚烫的热水导致其女儿身体大面积烫伤。戴先生忙将女儿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女婴烫伤程度已构成伤残,营养、护理各12个月,颈部、胸腹部增生性疤痕需进一步治疗。2005年10月,戴先生诉至法院状告热水袋生产商。
孰是孰非
审理中,戴先生认为,热水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女儿烫伤致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生产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上海某橡胶制品厂则认为,戴先生为女儿取暖,超期使用热水袋,且使用方法不当,有一定的过错,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自己同意赔偿损失金额的60%。被告还向法庭提供未使用的热水袋一只,以证明其生产的热水袋有外包装袋,上面写明保质期为一年。
各有责任
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生产商所提供的热水袋包装上虽写明保质期为一年,但未写明生产日期,也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戴先生女儿的损害结果是生产商生产的热水袋所造成的,故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热水袋的外观比较陈旧,戴先生给女儿取暖,应充分谨慎。而根据戴先生所陈述的热水袋使用经过分析,法院认为戴先生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应自负20%的责任。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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