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汝阳县检察院对入户残杀9岁儿童的14岁少女小兰(化名)作出批捕决定。小兰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4周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案件突发
4日晚,在家里看电视的9岁男孩小明(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灾难正向他靠近。
20时10分,小明的父亲回家打开房门,眼前的一幕将他吓呆了:儿子躺在血泊中已奄奄一息。他马上把儿子抱起来向汝阳县人民医院跑去,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但小明终因失血过多离开人世。
20时32分,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小明的姐姐小花(化名)的同学小兰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迅速赶到小兰家,小兰正坐在脱下的血衣旁边发愣。民警当即把小兰带走讯问,很快,小兰交代了作案经过。
凶杀原因
在汝阳县看守所的提审室里,记者见到了小兰,如果不是在这种场合,我们怎么也不会把她和一个凶残的杀人犯联系起来。她流着泪不停地用牙齿咬嘴唇,也许她已经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了。
小兰说,她和小花都是汝阳县某中学一年级学生,同班同学,关系很好。班里有个非常帅的男生追小花,小兰也喜欢这个男生,就想方设法接近他,经常在他们中间制造些矛盾。慢慢地,这个男生远离了小花,喜欢上小兰。看到自己的男朋友被抢,小花当然不满,两人产生了矛盾。
5月4日晚,小兰与小花以及另一名同学一起到刘伶广场玩耍。19时40分许,小兰与同学分手后,独自来到小花家,以天要下雨给小花送伞为由,让独自在家看电视的小明开门。小明打开房门后,小兰到屋里拿了小明母亲的钱包。小明发现后说,怪不得俺姐不让我跟你玩,原来你是个小偷!听了这话,小兰非常生气,认为小花在弟弟面前经常讲她的坏话,于是拿起水果刀朝坐在沙发上的小明乱捅。
汝阳县公安局一名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民警讲,这个女孩的作案手段太残忍了,被害人被捅了43刀。
在民警的前两次突审中,小兰只交代是因为她和被害人的姐姐争朋友,才杀害了小明,始终不交代偷盗钱包之事。最后,民警把在她家搜到的小明妈妈装有现金和身份证等物的钱夹,以及写有小明妈妈和爸爸名字的活期存折3本和购物卡等物证放在小兰面前时,她才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盗窃的过程。
专家分析
凶杀案发生后,许多人在对受害人表示同情的同时,也对一个花季少女如此凶残感到不可思议。对此,记者连线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著名素质教育专家、国内戒除网瘾第一人陶宏开教授。
陶教授说,这个女学生是目前中国众多迷失少年的典型代表。
他说,现在,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出现两个误区,一个是社会价值观的误区,孩子们对于价值评价的标准只剩下单纯的金钱;另一个是家长教育的误区,认为孩子的任务就是学习,只要孩子学习好,其他方面的要求都应该尽可能给予满足。这就造成孩子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一旦自己的要求不能满足,这些孩子就会发泄自己的不满,甚至触犯法律。
未成年人很大一部分处在性成熟期,他们对于异性有着天然的向往和好感。这种好感是人的本性,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上很多不良影响,使得孩子们对于两性的认识仅仅局限于某些最基本的东西。他们把这些东西当成了生命中重要的一部分,再加上强烈的个人意识所导致的占有欲,使得他们做出了违法的事情。
律师看法
针对这一案例,记者采访了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主任左鑫律师。他说,从小兰身上反映出青少年犯罪的共同特点:犯罪故意的突发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犯罪动机的单一性、犯罪心态的报复性和逆反性等。他说,目前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主要是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是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外来经济模式的进入,一些不健康的观念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侈腐朽的生活方式也随之而来,侵蚀着人们的思想。而青少年的思想正处于不稳定的时期,极易受到冲击,形成不健康的观念。
二是不良文化的影响。如今,港台、国外以及内地一些充斥着暴力、色情、凶杀、淫秽、封建迷信内容的影视剧和书刊等不良文化广为传播,许多青少年认为这就是心目中的英雄形象,便去模仿,追求。
三是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滞后。目前我们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仍很少,许多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判断标准。因此,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应该重在预防。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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