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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
http://www.100kang.com 2004-8-31 2:17:41 禁毒


卫医发[1999]第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中发[1997]第5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新建的戒毒机构医疗机构的审批,除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有关规定外,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机构审批获准后,方可从事戒毒医疗活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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