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1984年9月20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条 麻醉药品,包括原植物,只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按照规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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