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快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等提出明确意见。
公立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意见指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进一步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效率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应从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可通过股份制、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制、整体有偿出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改造。
政府可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明确和规范公立医院的产权关系,实现公立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享有出资人权利,可通过成立非营利性的医院管理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管理。不断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
民办医院职工薪酬自己协商
意见指出,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医院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薪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三年内设区市“120”全面升级
意见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设区市在现有“120”急救中心基础上改扩建为紧急救援中心;改扩建或新建一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各县(市)要在一个综合性医院内建立传染病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定传染病床位数。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类型,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是传染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要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政府要储备适当数量和品种的应急救治设备、药品、器械等。此外,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并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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