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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http://www.100kang.com 2004-7-10 0:46:4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

  (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

  (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

  (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

  (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护(助产)士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见附件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省属医院以下的各级医院(所、站)的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医院太平间工人执行国家机关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

  二、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要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限额和职责范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单位要搞好定编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和在医疗卫生单位内被选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并实行任期制的,如技术职务工资高于管理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受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医科大学八年制本科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不实行见习期,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和业务水平直接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初中毕业生执行定级工资后,通过两年实际工作锻炼,并经考核合格者,晋升或聘任为医(药、护、助产、技)士职务的,如原工资低于7级58元(包括基础工资4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改按7级58元发给。

  护理员、防疫员、药剂员、消毒员、配餐员和妇幼保健员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均按52元发给。

  工人的转正、定级工资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考虑到麻风病医院(村)的特殊情况,对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医院(村)的工作人员,自1985年7月起,除执行国家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今后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六)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卫生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新闻、出版单位,可分别执行教育、科研、新闻、出版部门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等专业护士学校、卫生学校、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龄津贴标准,享受教龄津贴。

  (八)卫生部与省、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京外单位的工资改革工作,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执行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要高于本方案。

  (十)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和国发(1985)62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1985年7月起实行。

  卫生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从1985年1月起实行。

  附表一:卫生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职 务

基础
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主任医师 40 *315 *260 225 195 170 150 140 130 120   *355 *300 265 235 210 190 180 170 160  
副主任医师 40 *195 *17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235 *21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主治医师 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73 65 57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  
医 师 40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70  
医 士 40     57 49 42 36 30 24 18 12     97 89 82 76 70 64 58 52

  注:①此表均包括相当的技术职务,即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技)士。

  ②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卫生技术人员。

  ③中专、高中毕业的医(药、技)士按7级58元发给。

  附表二: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职  务 基础
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 40 100 91 82 73 65 57 49   140 131 122 113 105 97 89  
护理部副主任(副总护士长) 40 91 82 73 65 57 49 42 36 131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正副护士长、助产士长 40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70
护士、助产士 40 57 49 42 36 30 24 18 12 97 89 82 76 70 64 58 52

  注:①卫生部所属医院的护士长(助产士长),现行工资高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可套入131元。

  ②中专、高中毕业的护(助产)士,按7级58元发给。

  ③护师以上兼任护士长、助产士长职务的,如护理技术职务工资高于护士长、助产士长职务工资的,仍执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

  ④急诊室、手术室、供应室、门诊和病区(房)的护士长、助产士长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为113元(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

  附表三:卫生部所属医院、科研所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职  务 基础
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院(所)长 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副院(所)长 4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科长、科主任 40   100 91 82 73 65 57 49   140 131 122 113 105 97 89
副科长、科副主任 40   82 73 65 57 49 42 36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57 49 42 36 30 24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42 36 30 24 18 12     82 76 70 64 58 52  

  注:①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的人员。

  ②中专、高中毕业的办事员,按5级58元发给(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

  ③正副主任科员按附表四的工资标准执行。

  附表四:卫生部所属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职  务 基础
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院长、主任 40 *215 *190 165 150 140 130 120   *255 *230 205 190 180 170 160  
副院长、副主任 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处长 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副处长 40     110 100 91 82 73 65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91 82 73 65 57 49     131 122 113 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40     73 65 57 49 42 36     113 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57 49 42 36 30 24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42 36 30 24 18 12     82 76 70 64 58 52

  注:①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人员。

  ②中专、高中毕业的办事员,按5级58元发给(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

  ③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管理人员执行本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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