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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难了!未婚同居当慎重
http://www.100kang.com 2004-11-16 18:33:45 未婚同居


    深圳妇联统计显示未婚同居纠纷上半年同比增长4.42%,专家提醒应慎行


    新闻背景


    据了解,上半年,广东省深圳市市、区两级妇联共接待涉及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的来电来访来信1000余宗,特别是因未婚同居引发的纠纷,较去年上升4.42%,占婚姻家庭类信访量的近三成。


    在当今社会,未婚同居带来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近日,记者采访到了几个自食苦果的未婚同居案例。

    案例一

    同居恋人“人间蒸发”

                                 

    27岁的张小妹(化名)做梦也想不到,与她同居多年的“爱人”竟然会抛弃她和儿子,而且还欠下她家人两万多元后“人间蒸发”。

张小妹拿着孩子的照片和这张借条却不见了“爱人”。


    日前,张小妹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该报,哭着讲述了她的故事。她是河南人,1998年来到深圳,在餐厅里做服务员时,认识了在另一家酒楼做主管的林某,因为林某对她特别殷勤,赢得了她的芳心,他们同居了。半年后,林某突然不辞而别,给张小妹带来很大的打击。


    2000年12月,林某突然又出现在她面前,一再悔过后提出自己想做大生意但没本钱,于是张小妹从父母那里借来了2万元,两人和好如初。很快她有了身孕,但就在孩子快出生时,林某又不见了。孩子满月后,她找到了林某的家———潮阳浃山镇某村,发现他原来有妻子。之后,她多次找林某要求还钱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都没有结果,现在连林某也找不到了。


    现在张小妹因为要照料孩子,已经没有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艰难度日。她哭着说,自己实在不舍得把孩子送人,可又没有什么办法。


    案例二


    多次人流痛失子宫

            

    通过长途电话,记者联系上了已经回到家乡贵阳的姬某,她说话的口气显得有些无力。


    姬某大学毕业后,到深圳闯世界,举目无亲的她结识了经营装修材料的老板后以身相许。因为没有结婚,而且男方多次表示,要几年后再考虑要小孩。因此,尽管她怀孕多次却都去做了人流,但到第4次的时候,医生告诉她,她的子宫保不住了。如今,失去子宫的她也失去了男友。虽然男友给了她10万元,算是医药费和赔偿金,然而给她的精神带来的巨大伤害却是无法弥补的。


    “每次,在商店看到摆放的卫生巾,我就心里难过。”姬某后悔万分,哭着说。


    案例三


    分手容易分房难

                            


    近日,记者从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还了解到另外一个案例。做保险的陈女士(化名)为江西人,今年6月份,因房产等问题,被她的男友起诉到了福田区法院。


    据了解,他们在一起同居达8年之久,同居期间,按揭购置了一处120多平方米的房产,户主为陈女士。目前他们感情破裂,男方认为该房子的首期款和每月的按揭款都是自己支付,因此主张房产归自己一半。但一审法院要求男方提供付款的证据,他仅能提供陈女士记载了他付房款的日期的日记本,证据不充分,所以他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而陈女士提出在同居期间,她曾两次有过宫外孕,要求男方补偿,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被驳回。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支招


    签“同居协议”可免纠纷


    记者采访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系主任、深圳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易松国副教授,他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同居已经越来越宽容,对此我们不应过多指责。但因同居而导致的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包括财产问题、债务问题、子女抚养等问题。”


    对这些同居问题的出现,易松国副教授认为主要是因为有一部分男性在同居时并不打算结婚,而大多数女性同居是为了将来能结婚,这样就产生了冲突。目前国外的数据已经表明,“分手”和“离婚”一样,对女性都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他建议:一、同居要慎重,要三思而后行;二、同居前要有所准备,包括以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像“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可签订一个“同居协议”,将双方的财产约定写清楚,这样就能避免日后的纠纷。三、要学会自我保护,特别是女性。


    易副教授强调自己一直提倡婚前“贞洁”,他指出目前西方国家已发起了“贞洁运动”,他希望年轻人在心智不是很成熟时,要三思而后行。


    律师观点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的谭岳奇律师指出,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同居者不可能像夫妻离婚的双方一样,在财产分割上有同等的地位。意即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只能按照一般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按照双方各自在财产中的份额进行分割。


    他建议同居者同居前要具备法律常识,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有充分的认识,对价值大的房产等最好能进行约定或进行公证,明确所有权,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也曾撰文指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


    妇联说法


    自爱自重才能获得幸福


    近日,记者采访了妇联多年从事接待投诉维权的张女士,她告诉记者,从投诉情况看,未婚同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另一方面是“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据了解,上半年,该市市、区两级妇联共接待涉及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的来电来访来信1000余宗,婚姻家庭类矛盾较为普遍,占信访总量的六成以上,特别是因未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有所增长,占婚姻家庭类信访量的近三成,较去年上升4.42%。


    据张女士介绍,到妇联投诉未婚同居问题的人主要为打工女青年,主要集中于20岁—40岁,最小只有十几岁。而且这些人员多无固定工作。她们在打工过程中结识男性后,便同居生活,有的甚至同居多年。很多生儿育女还有了共同积蓄,但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最终男方或携存款弃之而去或因感情破裂导致出现财产和抚养费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已最后对簿公堂。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每当这些人来投诉时,妇联工作人员也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给一些建议。


    她认为有的女性存在这样的错误想法,为了取悦男性而与之同居,自以为会因此获得男性的喜欢,其实这样往往容易被男性抛弃。她呼吁女性应从这种误区中走出来,自爱、自重,赢得男性的尊重,才能让两人关系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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