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以及省内外各大媒体关注的西北师范大学女大学生状告母校一案近日又起波澜,西北师范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将于6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2年11月6日晚,西北师范大学敦煌艺术学院16岁的女大学生娜娜(化名)因不堪5位女同学的辱骂、殴打从4楼跳了下去,造成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3年9月30日,娜娜一纸诉状将5位同学和西北师范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2004年1月15日,安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西北师范大学和其他5被告赔偿原告娜娜精神损失费4万元人民币,医疗等其它费用22058.31元。
西北师大的上诉状认为该事故发生在凌晨,此时段是学生休息时间,学校无法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生在此时段应自行约束其行为。同时,由于当晚6名学生发生争执时声音不大,因此公寓工作人员不可能获知6名同学之间发生的争执,也无法及时处理该次争执。因此学校在巡视时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西北师大的上诉状要求法院纠正一审判决其承担20%民事责任的判决,同时认为一审判决所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过高,与甘肃地区的经济现状严重不符。
案情回放
2002年11月6日晚11时许,娜娜的同班同学卫某、田某、王某、杨某、刘某在西北师范大学兰天公寓405宿舍同娜娜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娜娜打开窗户通气时,听到有人说:“我要是你就从楼上跳下去了,还活什么人呢?”娜娜便踩着暖气片,登上窗台,从四楼跳了下去。当晚娜娜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3年9月30日,娜娜一纸诉状将西北师范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6被告向其公开道歉,要求共同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7863.89元。
2003年11月10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就在此案开庭的前一天,娜娜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诉讼期间及后期医疗费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变更为40万元。
2004年1月15日,安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卫某等5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其班会上向原告娜娜赔礼道歉,西北师范大学和其他5被告赔偿原告娜娜精神损失费4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205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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