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百康网 > 健康快讯 > 医疗焦点 > 疾病要闻 > 正文
医院未经许可擅自摘除患者病肾终审判赔1万
http://www.100kang.com 2005-5-20 19:32:08 病肾


    医院在为患者实施左肾探查术时,认为患者的病肾已无保留价值。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医院擅自将病肾摘除。结果,医院被患者及家属推上了被告席,提出57万元的索赔。3月6日记者了解到,几年中,这场官司历经法院4次审理,沈阳中法对此案已作出终审判决,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辽中县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手术后 患者突失左肾

    家住辽中县的姚某患肾病多年,1999年6月11日,姚某病情加重,被家人送到辽中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姚某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肾盂积液并感染。抗炎治疗后,姚某病情仍不见好转。两天后,姚某感到左肾疼痛难忍,医院准备为其手术,并通知姚的家人:患者病情严重,为了找出病因,需对病肾进行外观查看。

    6月14日,医院与姚某长子签订了《手术预定书》后,给姚某实施了左肾探查术。当姚某被推出手术室时,手术结果顿时让全家人呆立在那里:姚某的左肾被摘除了。

     探查左肾咋把左肾摘除了呢?手术前也没告诉家属啊!另外,术前也没有检查肾功能病变的过程,凭什么能证明这是无法保留的病肾呢?”姚家人对医院擅自摘肾提出强烈质疑。姚某还认为:“我的病肾有治愈的可能,却被无故摘除,医院应赔一个好肾!”

    上法庭 一只肾索赔57万

    对姚家的质疑,医院认为,医院手术发现患者左肾病变严重,功能已丧失,毫无保留价值。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考虑,医院立即对其左肾实施切除手术。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意,且手术做得很规范,术前、术中均有病志记载,术后病理诊断也证实病肾应切除,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的义务。现病人已恢复健康,更证明手术是成功的。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