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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不服法院判决 一起看法迥异的医疗纠纷案
http://www.100kang.com 2005-6-6 18:59:50 医疗纠纷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原则性专门规定。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中,面对具有专门知识的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显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应当受到更多的同情和保护。不过,在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中,不少涉讼的医疗机构认为法院的判决过于偏袒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有失偏颇,使自己承受了不少委屈。仪陇县大寅中心卫生院院长高珑华近日就向记者述说了这样的苦衷。
  医方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
  营山县36岁的患者黎明,2004年3月25日不慎从2米高的地方摔下。当时他没有感到特别的不舒服,也就没有及时到医院治疗。在这之后的三天里,仍然在家干活。3月28日开始,黎明感到左上腹疼痛加剧,当天下午自己走到离家最近的大寅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以血性腹膜炎、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将其收治入院,立即对黎施行脾切除术。卫生院在手术中发现黎明腹腔积血1660ml,于是在术后为其输血200ml。由于黎术后即发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天后,死者家属委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黎某生前患外伤性脾破裂,术后继发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
  随后,黎明的父母及妻子、子女将卫生院告上了法院。仪陇县法院受理后,又委托南充市医学会对这一医疗事故做了技术鉴定。鉴定组专家分析意见提出,卫生院对患者“脾破裂”的诊断正确,手术治疗及时,手术方式恰当;手术中止血不彻底;患者摔伤后未及时就治并较大强度劳作导致大量出血,加之当地血源条件差等原因在救治中输血不足,是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仪陇县大寅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黎明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事件“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鉴定书在最后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仪陇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而导致死者失血的主要原因是止血不彻底和被告无充足血源,因此被告方对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书还认定,黎某子女被抚养到16周岁共需抚养费10730元,黎某父母赡养费共计54600元;加上其他费用共计97339.50元。法院判决卫生院须承担70%即68137.65元赔偿费。
  卫生院院长高珑华最为不满的就是对责任的这种划分,认为法院没有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他对记者说,黎明的妻子应承担子女抚养费10730元的一半;黎明的另外四兄妹也应该承担其父母赡养费54600元的五分之四,卫生院即使接受法院所下的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这两项费用卫生院只须承担11399.50元。
  于是,卫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2005年1月20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律师、专家意见不同
  仪陇县法院参与审判此案的法官杨德荣解释说,当时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子时,不少法官提出这样的质疑:既然医学会认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怎么只该负次要责任?应该负主要责任才对。杨德荣还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来算的,但实际上无论是对子女还是对父母的抚养所需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个数,除了卫生院按责任划分应该支付的数字外,死者的妻子和兄妹实际还需付出。
  南充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南充市医学会鉴定医方负次要责任,但根据两个鉴定结论和相关病历审查分析,原审不采信医学会鉴定结论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对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问题,中级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中没有规定要对相关费用分摊,故不支持卫生院的上诉请求。
  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是不是必须采信呢?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乐认为,法院虽然有不采信医学会鉴定结论的裁定权,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没有,一般情况下应该采信。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冯开煦认为,法院要否定医学鉴定,除非有能够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有力证据或者有更具说服力的司法鉴定结论。从判决书来看,患方虽然对医学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但没有申请更高级别的鉴定,也没提供能推翻医学鉴定结论的证据。再者,自从《民事证据法》施行后,法院已不允许靠类推来判案,而在此案审理中法院不采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靠的是自己的推理,因此,两级法院不采信医学会鉴定结论有些欠妥。
  冯教授还说,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死者子女和父母的抚养、赡养费赔偿方面虽然没有明确相关细则,但遵循《民法》和《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显然更合理、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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